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第一上市、上櫃公司大陸籍股東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前條第一項開戶文件外,並應檢具該外國發行人之股務代理機構出具大陸籍股東在該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上櫃前已取得該發行人發行之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憑證)之證明文件或大陸籍員工依註冊地國法令配發、認購或讓受股份之證明文件。
  2. 第一上市、上櫃公司大陸籍股東或第一上市、上櫃公司股東係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其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前條第一項開戶文件外,並應檢具因直接投資參與私募、現金增資、合併、收購及股份轉換而取得該外國發行人發行股票之證明文件。
  3. 前二項帳戶僅准賣出該外國發行人發行之股票,及因依法參與公開收購應賣或因發行公司參與併購而取得之其他上市(櫃)或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基於該等股票配發、認購或讓受而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4. 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之三及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核給有價證券與大陸籍員工,其海外從屬公司或分公司為大陸籍員工處理其讓受、認購或配發之有價證券,向本公司辦理「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作業以取得身分編號;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前條第一項開戶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各款文件,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處亦留存備查:
    1. 一、該上市、上櫃公司之海外從屬公司或分公司切結確實取得大陸籍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2. 二、該上市、上櫃公司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買回其股份之證明文件影本。
    3. 三、該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通過當次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二百六十七條發行新股之議事錄影本。
  5. 第一上市(櫃)之外國發行人為其大陸籍員工處理依註冊地國法令取得之有價證券者,向本公司辦理「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之登記作業;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前條第一項開戶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各款文件,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處亦留存備查:
    1. 一、第一上市(櫃)之外國發行人切結確實取得大陸籍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2. 二、第一上市(櫃)之外國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買回其股份之證明文件影本。
  6. 前二項帳戶限於賣出該等員工因行使認購有價證券權利、或因讓受與配發而取得之股票,及因依法參與公開收購應賣或因發行公司參與併購而取得之其他上市(櫃)或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基於該等股票配發、認購或讓受而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7. 本條登記作業準用前條第四、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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