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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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理信託財產之受託人申請開戶時,其帳戶名稱應以能表彰為信託專戶,並檢具下列規定之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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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託人為信託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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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業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稅捐機構發給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配號通知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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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權書與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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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影本;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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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託簡式約款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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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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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人與受託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影本;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加具授權書與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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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捐機構發給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配號通知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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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託契約書影本或公證遺囑正本。前揭公證屬民間公證人所為者,應徵提公證人有權公證之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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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交易帳戶屬公益信託者,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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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應就信託專戶開戶相關文件詳予核對,且俟完成開戶手續,並將開戶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檔案,始得接受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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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委託證券經紀商以信託方式辦理定期定額買賣上市有價證券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