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辦理減資換發新股作業,其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之升降幅度計算等基準,依減資情形按下列方式處理之:
    1. 一、為彌補虧損而減資者,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除以減資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為升降幅度之計算基準。
    2. 二、以現金退還股款方式減資者,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除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後,再除以減資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為升降幅度之計算基準。
    3. 三、辦理分割並減資者:
      1. (一)分割受讓公司於原股票減資後股票上市開始買賣日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除每股換得分割受讓公司上市股票於原股票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之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股票之開始交易基準價算得價值後,再除以減資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為升降幅度之計算基準。
      2. (二)分割受讓公司非上市、上櫃公司者,依下列方式計算,高者為漲幅計算基準,低者為跌幅計算基準,並以二者之平均值依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後之價格作為開盤競價基準:
        1. 1.依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乘以原發行股數算得之市值,按減資後公司淨值與原公司淨值之比率算得減資後市值後,再除以減資後發行股數算得參考價格。
        2. 2.依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除每股換得分割受讓公司股份淨值除以減資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算得參考價格。
  2. 前項換發新股票前如無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則以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