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股票價格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十為限,債券價格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五為限。但升降幅度限度未滿最小升降單位者,按最小升降單位計算,且價格以跌至最小升降單位為限。
  2. 初次上市普通股除上櫃轉上市者外,自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且價格以跌至一分為限。
  3. 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普通股改列為上市普通股者,升降幅度準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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