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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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應依照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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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每股市價未滿十元者為一分,十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五分,五十元至未滿一百元者為一角,一百元至未滿五百元者為五角,五百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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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債及公司債申報買賣之價格其升降單位為五分,轉換公司債買賣之價格未滿一百五十元者其升降單位為五分,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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