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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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買賣之價格,股票以一股為準,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百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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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買賣除申報時聲明連息或另有規定者外,一律為除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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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利息之計息,應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成交日止,按實際天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