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依本公司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係指依本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發布為處置之有價證券或變更交易方法且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之有價證券。
  2. 前項有價證券揭露交易資訊及實施價格穩定機制,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 一、買賣申報時段,本公司即時揭示試算成交價格與數量、試算未成交之最高五檔買進及最低五檔賣出之申報價格與數量;另交易時間內即時揭示成交價格與數量、未成交之最高五檔買進及最低五檔賣出之申報價格與數量。
    2. 二、自當市第一次撮合成交至收市前一段時間之時段內,如每次撮合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百分之三點五時,本公司立即對當次撮合延緩一段時間,並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
    3. 三、開市或收市前一分鐘之價格穩定機制準用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八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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