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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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恢復交易之始期,以本公司電腦執行時間為準。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期間內,本公司停止接受買賣之申報,但證券商得就暫停交易前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申請撤銷或減少申報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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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有價證券自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前三十分鐘起至交易時間結束前一段時間內恢復交易時,於接受買賣申報後一段時間之首次撮合採集合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