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
創新板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公司法進行合併、概括承受、概括讓與、股份轉換或分割者,準用第五十三之條之一、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五十三條之四至第五十三條之七、第五十三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三條之十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七、第五十三條之十九、第五十三條之二十、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九之規定。
-
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依註冊地國公司法令進行合併、受讓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資產、股份轉換、移轉對從屬公司之股權、分割或概括讓與者,準用第五十三條之三至第五十三條之七、第五十三條之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三條之十二、第五十三條之十四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七、第五十三條之三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