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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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因進行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二、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三之分割所取得分割受讓公司發行之新股,於其分割變更登記完成日起一年內,出售或放棄現金增資之股權,累計達因分割所取得股權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經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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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決議應依本公司所定期限,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申報內容應揭露出售對象及交易價格;或現金增資發行價格及放棄現金增資之決定方式暨合理性說明等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