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分割受讓公司未能依前三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上市申請者,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同意其股票上市:
    1. 一、提出上市申請時,尚未逾分割變更登記完成日起三年。
    2. 二、被分割上市公司於分割前一營業日市值達新臺幣二百億元或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最近期財務報表權益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3. 三、分割受讓公司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最近期財務報表權益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
    4. 四、分割受讓公司符合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二第一項各款條件者。
  2. 前項分割受讓公司不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條之一第一項,應先申請其股票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屆滿六個月內之規定。
  3. 分割受讓公司應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或第十條之一,暨第十一條辦理股票集中保管暨上市前之公開銷售。但得以公司已募集發行之股票辦理承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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