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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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或其與他公司轉換股份予他未上市之既存公司,倘該未上市之既存公司最近一年度擬制轉換後財務報表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逾百分之五十係來自參與股份轉換之上市公司且符合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自股份轉換基準日後一年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上市。該公司並應於其有價證券掛牌前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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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有未上市(櫃)公司併同轉換者,該等未上市(櫃)公司亦應符合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