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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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與他未上市(櫃)公司合併而消滅者,該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至遲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後,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合併基準日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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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註冊地國法令與他公司進行合併,他公司之母公司以發行新股或現金做為受讓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股份之對價,且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成為該他公司之母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者,該等上市公司至遲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審查符合規定後,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開始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合併基準日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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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本公司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