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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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進行第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五十三條之三合併案時,存續之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附件),經本公司審查核可後,函復該公司同意合併之意見書,並載明「本同意函僅供申請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用;倘該等案件未能申報生效,本同意函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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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本公司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