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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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到期日屆滿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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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其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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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三十六、九十一及九十二條之規定辦理相關書表、帳簿之編製及申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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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託機構有「金融資產券化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辭任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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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停止買賣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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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停止其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買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且無該項其他各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交易,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公告恢復其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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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其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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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或特殊目的公司到期日屆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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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一0六條規定予以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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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目的公司因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應予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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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買賣逾六個月仍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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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終止上市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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