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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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之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國內有價證券,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發生變更交易方式、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之情事時,本公司得併同變更認購(售)權證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交易方式或暫停其交易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公告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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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認購(售)權證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於其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恢復原有交易方式、恢復買賣、恢復交易或免除終止上市時,得恢復原有交易方式或恢復交易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公告恢復買賣或免除終止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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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有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所列情事,本公司亦應分別公告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