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降低對重要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比例三年內累積達百分之十以上或喪失控制力者,應事先委請獨立專家就歷次價格合理性及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之影響出具意見書。
  2. 上市公司應將前項意見書、降低對重要子公司持股(或出資額)比例之方式、股權(或出資額)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及是否影響上市公司於本公司繼續上市等項目,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討論。未設有審計委員會者,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3. 第一項所稱三年內係以事實發生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三年,已依本條規定辦理者免再計入。
  4. 前項所指事實發生日係指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或其設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5. 本國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符合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七條第三項標準之子公司,視為本條所稱重要子公司。
  6. 違反本條規定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函請上市公司改善、變更其有價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有價證券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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