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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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事,應在事實發生或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日內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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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有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二、第五十條規定,或創新板上市公司有第四十九條之四、第五十條之九規定關於公司本身之情況發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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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程之變更,資本之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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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別股之發行或公司債之發行、期滿或買回,得轉換股份之公司債依其規定核給股份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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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債擔保品之更換或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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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之決議,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之收買股份,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之議定股份價格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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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依公司法規定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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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為法院依法撤銷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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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公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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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上市有價證券之掛失及除權判決,或經法院為扣押及假扣押,或其持有人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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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事,應在事實發生或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日內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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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上市公司有第四十九條之一、第四十九條之三、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有第四十九條之四、第五十條之九規定關於公司本身之情況發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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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程之變更,資本之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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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別股之發行或公司債之發行、期滿或買回,得轉換股份之公司債依其規定核給股份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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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債擔保品之更換或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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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依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作成與本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相同之決議,或有前揭股東會符合異議股東身份請求公司收買股份,或有與異議股東議定股份價格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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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依公司章程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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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為法院依法撤銷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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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公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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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上市有價證券之掛失及除權判決,或經法院為扣押及假扣押,或其持有人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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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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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八條或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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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四條或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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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到前三項各款之通知或自其他方面獲得該項資料時,除分別依照規定處理或函報主管機關辦理外,並得將通知事項公開報導或函知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在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以充分提供公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