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
指數投資證券發行人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
一、公告指數投資證券持有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
二、指數投資證券在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前,應檢送公開說明書四份。
-
三、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
-
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公司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