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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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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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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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於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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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每三個月公告之信託財產評審報告,應檢送公告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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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就信託財產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於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同時,應各檢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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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益人會議後二十日內,應檢送受益人會議議事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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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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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公司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