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1. 一、公告受益人或持有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2. 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於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四份。
    3. 三、受託機構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於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同時;特殊目的公司就所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損益及分配金額,帳面餘額、已收回本金或其他利益、待催收及呆帳情形及其他重大訊息所作成之報告書,於向監督機構報告並通知各持有人同時,應各檢送二份。
    4. 四、特殊目的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申報及公告時,應將各該資料各檢送二份。
  2. 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公司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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