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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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市公司暨其代理機構、或臺灣存託憑證之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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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發行人決定特定期間或期日以確定其股東身份,俾享股利分派、新股認購權及其他權利時,應於該期間開始日或期日前十二個營業日將其事由及具體內容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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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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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在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前,應將公開說明書四份,依本公司規定送交本公司及公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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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國發行人依主管機關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規定,應申報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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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有關書件及公告,均應以英文併附中譯本或以中文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