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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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應依規定時間申報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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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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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核准募集發行受益憑證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上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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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於申報主管機關之同時,應將電子檔案上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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