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受託機構申請其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申請其所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上市案經本公司審定,並簽訂上市契約後生效,除按上市契約規定繳付上市費外,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將其公開說明書之電子檔案上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於與本公司洽定之上市買賣開始日期一日前,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將上市有關事項向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並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
  2. 前項上市有關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
    1. 一、主管機關核准發行日期及文號。
    2. 二、上市買賣開始日期。
    3. 三、受託機構與信託監察人或特殊目的公司與監督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網址。
    4. 四、創始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網址。
    5. 五、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6. 六、發行總金額及發行單位總數。
    7. 七、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概況。
    8. 八、資產池內容。
    9. 九、服務機構及備位服務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10. 十、證券承銷商名稱、地址、電話,承銷期間、價格及數量。
    11. 十一、其他應行公告事項。
  3. 受託機構申請其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申請其所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上市案,其上市契約生效後,未能於本公司函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規定上市買賣者,其上市案應予以撤銷,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再延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第四項暫緩期間不算在內。
  4. 前項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於其開始上市買賣前,經發現具體事證認其於上市契約生效前或生效後,有不宜上市情事之虞時,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開招募申報生效或核准,本公司得先暫緩其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買賣,並進行查核,同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拒絕接受本公司查核或提出必要之資料,或經查證確有不宜上市之情事者,本公司得撤銷其上市契約或終止其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經查證並無不宜上市之情事者,本公司得通知其恢復辦理上市買賣相關事宜,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不宜上市之情事尚待確定者,本公司得繼續暫緩其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買賣。
  5. 上市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由本公司編定其代號及簡稱,統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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