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政府發行之債券(以下簡稱公債),其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由主管機關函知本公司公告之。但上市公債屆臨還清本金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終止上市。
  2.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公司)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信託事業)依法發行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均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受益憑證,受託機構依法發行之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依法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依法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依法募集銷售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下簡稱受益憑證),外國發行人依法發行之股票、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依法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及發行人依法發行之認購(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其上市買賣、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依本公司與各該發行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境外基金機構、存託憑證發行人、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或指數投資證券發行人所訂之各類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以下簡稱上市契約)規定辦理並公告之。
  3. 前項上市契約內容,應依本公司報奉主管機關核定之上市契約準則為準,上市契約生效後,倘因上市契約準則奉准修訂致其條款內容發生差異時,適用修訂後之上市契約準則條款。
  4. 金融機構依法發行之金融債券,如經比照「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簽證者,發行機構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審計機關核定並公告者,得比照第二項規定辦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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