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檢舉證券商或其受僱人涉嫌違反法令或本公司章則時,檢舉人應用真實姓名及地址,向本公司提出檢舉書,化名或匿名之檢舉概不受理。
  2. 本公司為調查前項檢舉事件,得通知被檢舉人提出詳實之書面答辯理由,必要時得函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就該檢舉事件進行調查。
  3. 本公司對於檢舉事件在調查中以機密文件處理。經調查結果,顯有違背法令或本公司章則者,由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辦或依本公司章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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