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暨相關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辦理。
  2. 證券商應將依前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並檢附相關文件,檢送本公司各一式二份,本公司並以一份核轉主管機關。
  3. 證券商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檢送財務報告時,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公司申報證券商轉投資事業基本資料暨證券商本身及轉投資事業持有上市(櫃)有價證券期末持股數、持股成本、以我國上市(櫃)有價證券為標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資料及取得與處分重大資產交易資訊;且證券商轉投資事業有增減異動時,亦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公司申報。
  4. 證券商之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並於股東常會承認後二十日內將股東常會議事錄及營業報告書等一式三份函送本公司。
  5. 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函本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函告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
  6. 證券商應按月編造總帳項目月計表、收支概況表、銀行存款明細表暨各項附表(均含分支機構部分),於次月七日前以電子媒體向本公司申報。
  7. 證券商各項財務報告、月計表,本公司並以書面或電子媒體供公眾閱覽。
  8. 證券商應按月編造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於次月十日前以電子媒體向本公司申報;其編製及計算方式,依證券商管理規則規定辦理。本公司並依主管機關規定項目每季揭露之。
  9. 證券自營商應按月編造庫存證券月報表,於次月七日前以電子媒體向本公司申報。
  10. 證券商編造之各項財務報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應以電子媒體申報者,由本公司公告;其申報作業辦法由本公司另行訂定之。
  11. 第四項規定應檢送之各項資料,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通知證券商加送;第五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應以電子媒體申報者,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通知證券商以書面加送,證券商應於限期內送達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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