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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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後,應於開業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送交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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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國主管機關核定設置許可及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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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或代表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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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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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之營業處所、經理人或代表人如有變更,應於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交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