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後,應於開業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送交本公司備查。
    1. 一、本國主管機關核定設置許可及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2. 二、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或代表人名冊。
    3. 三、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2.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之營業處所、經理人或代表人如有變更,應於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交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