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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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國內分支機構並取得許可證照後,應於開業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送交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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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支機構設立許可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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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支機構經理人名冊、登記表、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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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支機構各級業務人員名冊、登記表,並各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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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國內分支機構之營業處所或經理人如有變更,應於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變更登記費,送由本公司加具意見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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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國內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適用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