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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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人員之登記,因證券商解除或更換其職務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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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登記人員奉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者,或有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情事者,由本公司撤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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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登記人員有異動時,在辦妥異動登記前,證券商對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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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奉准終止所訂使用市場契約時,其在本公司登記之人員均因之而喪失其登記所取得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