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之資本額、營業處所或董事長如有變更,應於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變更登記費,送由本公司加具意見書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2. 證券商依公司法之規定申請登記或申報事項,應同時將其申請或申報書之副本送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備查,於奉准登記或核復時並應即將所奉文件影印二份檢送本公司轉報備查。
  3. 證券商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各級業務人員異動,應即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申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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