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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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公司市場交易買賣有價證券者,以與本公司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以下簡稱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以下簡稱證券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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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奉主管機關核准兼營他種證券業務或與其有關之業務者及證券承銷商委託本公司辦理業務者,應分別依有關規定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