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100221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070378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5548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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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於每一季之最後營業日依第五條規定評等為A級及B級之發行人,如該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享有前條規定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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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異常處理要點規定,輸入發生報價系統異常次數累計達五點(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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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證券交易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等規定累計達二次(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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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於每一季之最後營業日依第五條規定評等為C級、D級或E級之發行人,如該季有前項所列情事之一者,分別於次一季調降其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三十之發行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