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9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1753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4條、第5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十四、第4條之1附表二,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52201號函准予核備) |
所有條文
-
辦理第四條第二項永續指標確信之會計師及所屬事務所,及辦理第四條之一第三項溫室氣體之確信人員及所屬機構,均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適用。
-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上市公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永續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最近一年未編製或未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發布之準則編製永續報告書者,或永續報告書經會計師依照第四條第二項準則出具意見書者,得延至九月三十日完成申報。
-
上市公司應建立永續報告書編製及驗證之作業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