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9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1753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4條、第5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十四、第4條之1附表二,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52201號函准予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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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規定之上市公司應以專章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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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資訊中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盤查適用時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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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鋼鐵工業、水泥工業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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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一百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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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收資本額未達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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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規定之上市公司應依下列時程辦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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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鋼鐵工業、水泥工業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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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一百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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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收資本額未達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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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台幣二百億元替代之,實收資本額達五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台幣一百億元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