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9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1753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4條、第5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十四、第4條之1附表二,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52201號函准予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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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本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與申報中文版本之永續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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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本公司「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規定屬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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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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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者。但未達五十億元者,得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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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第一項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台幣一百億元替代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台幣四十億元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