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應流行疫情採取異地備援辦公或居家辦公作業指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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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透過電話交易方式向公司申請基金之申購、買回及轉換,仍應先撥至公司,遇須以人員接聽完成委託交易時,若轉接至居家辦公者之居家電話或手機,應由公司設備錄音,若公司現行設備無法錄音,則須由居家辦公者之手機或居家電話自行錄音存檔,且居家辦公者將客戶電話委託交易作業完成後,須儘速將自行錄音檔案提供公司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