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應流行疫情採取異地備援辦公或居家辦公作業指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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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居家辦公須訂定管控措施並指派高階經理人進行管控,該措施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及稽核實施細則,且妥善保存居家辦公相關資料以利稽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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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居家辦公者除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外,原則不採取居家辦公,但其居家辦公無礙執行管控措施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