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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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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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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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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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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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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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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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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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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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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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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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項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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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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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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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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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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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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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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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生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特殊情形而不受同條項第一款原訂投資比例限制之情事,及特殊情形結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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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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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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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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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但經受益人同意者,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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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告: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同業公會網站,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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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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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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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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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時以第一、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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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應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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