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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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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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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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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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受益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分配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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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契約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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