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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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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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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情形,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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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含公告日)起,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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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