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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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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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申購受益憑證之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價金憑證,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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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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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______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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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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