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1. 一、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申購手續費及反稀釋費用,申購手續費及反稀釋費用由經理公司訂定。
    2. 二、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 (一)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二)本基金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四、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____。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5. 五、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6. 六、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或經理公司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基金款項收付時該事業指定之銀行帳戶。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或經理公司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基金款項收付時該事業指定之銀行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或經理公司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基金款項收付時該事業指定之銀行帳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7. 七、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8. 八、自募集日起______日內,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________元整,前開期間之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9. 九、本基金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自成立之日起__日後,任一投資人任一營業日之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合計達一定金額或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時,該申購之投資人應負擔反稀釋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或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__,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且得自該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中扣除,反稀釋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所稱一定金額、一定比例及反稀釋費用比率、調整及相關計算方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惟因本基金合併或清算事由,投資人依公告期間行使其權益者,不得收取反稀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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