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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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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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收入、支出、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