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29條 (會計)
  1. 一、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應就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之簿冊文件。
  2. 二、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應依金管會之規定,訂定基金會計制度,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前述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3. 三、前項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核閱,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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