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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__日後,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以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以及雙方之義務、責任及權責歸屬。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____單位者,不得請求部分買回。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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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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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__,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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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且應遵守下列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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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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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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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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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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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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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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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如有必要時,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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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反稀釋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掛號郵費、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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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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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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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如有遲延之情事,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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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基金依本條第一項,自成立之日起__日後,任一投資人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合計達一定金額或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時,該買回之受益人應負擔反稀釋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或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__,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且得自該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中扣除,反稀釋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所稱一定金額、一定比例及反稀釋費用比率、調整及相關計算方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惟因本基金合併或清算事由,投資人依公告期間行使其權益者,不得收取反稀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