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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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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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____(____%)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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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________(______%)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________(______%)之比率,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______元整,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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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一、二項報酬,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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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