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9條 (本基金之資產)
  1. 一、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____________受託保管________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______基金專戶」。
  2. 二、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3. 三、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4. 四、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1. (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二)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三)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四)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5. (五)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6. (六)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7. (七)買回費用(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8. (八)反稀釋費用。
    9. (九)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5. 五、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不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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