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4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1. 一、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2. 二、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____位。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____單位。
  3. 三、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4. 四、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5. 五、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6. 六、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七、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製作實體受益憑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8. 八、受益憑證應編號,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9. 九、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10. 十、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二)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免辦理簽證。
    3. (三)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四)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五)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六)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其後請求買回,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7. (七)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11. 十一、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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