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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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基金總面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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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____元(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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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經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後,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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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之受益權,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即本金受償權、收益之分配權、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